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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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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9 23:19: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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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9 23:20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00 號民事判決


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2 人之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反訴原告起訴
    ,且本件反訴起訴狀繕本於104 年4 月3 日分別寄送反訴被
    告2 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60頁),被告
    2 人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4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給付法定
    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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