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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25 12:18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又「保證契
    約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對保除
    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契約書之作
    成,亦不以由當事人本人自寫為必要,簽名更得以蓋章代之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2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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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1-25 12:12:40 | 只看該作者
又「保證契
    約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對保除
    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契約書之作
    成,亦不以由當事人本人自寫為必要,簽名更得以蓋章代之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2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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