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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的範圍(健保局v南山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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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5 09:36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健保局在支付後,可依法對被保險人代位請求其投保責任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被告辯稱林坤榮及張晏銓2人所受損害,應屬系爭保險契約
    條款第7條第1項之規範範疇等語。惟細繹系爭保險契約條款
    第7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儲存、運送
    、銷售及至用戶安裝所有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時,直接因『
    該』液化石油氣及鋼瓶,致執行上述業務之被保險人受僱人
    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
    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按前揭說明,契約解釋之基本目的,在使當事人之
    合意發生效力,因此契約文字明確時,即應適用文義解釋,
    保險契約雖有其獨特之特徵,但仍屬契約之一種,應適用一
    般契約解釋原則。故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7條第1項之文義
    解釋,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受有體傷等情形,須係直接因其所
    儲存、運送、銷售及至用戶處安裝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所致
    ,換言之,倘非其所儲存、運送、銷售及至用戶處安裝之液
    化石油氣及鋼瓶引起爆炸致被保險人受僱人受有體傷等情形
    ,則非屬本條款承保之範圍。查,系爭爆炸事故係因林坤榮
    於抽拉欲更換之瓦斯鋼瓶時,不慎撞倒原本即置放於心齋橋
    咖哩餐廳廚房之瓦斯鋼瓶,導致遭撞倒之瓦斯鋼瓶掉落至餐
    廳地下室,進而造成該瓦斯鋼瓶之瓦斯外洩,並引發後續之
    氣爆,即林坤榮及張晏銓因系爭爆炸事故所受有之體傷、死
    亡,係因心齋橋咖哩餐廳原所有之瓦斯鋼瓶所致,非屬林坤
    榮所運送及安裝之瓦斯鋼瓶所致,與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7
    條已載明之文義不符,本院自不能反捨系爭保險契約之文字
    更為解釋,是林坤榮及張晏銓受有損害之部分,應非屬系爭
    保險契約第7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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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25 09:35:06 | 只看該作者
四方關係。

健保局
保險人
被保險人
第三人

健保局第賠第三人後,可向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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