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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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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9條之適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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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1 11:3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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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21 11:46 編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契約第12條約款,被告應
    退還原告已付價金1,000萬元云云,然民法第259條所定契約
    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係於法律別無規定或契約另無訂定
    之情形下,始有其適用。系爭契約於第12條、第13條等約款
    ,已就契約當事人無法繼續履約時之雙方權利義務設有規範
    ,顯對於契約當事人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另有約定
    ,自不再適用民法第25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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