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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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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爭勞動契約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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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
所提出100年7月15日被上訴人聘任契約書,係聘任上訴人為院長
主治醫師,且該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應按照雙方協議
之薪資按月給付上訴人、另主管津貼及值班費依照被上訴人規定
辦理,該契約似包括上訴人任職院長職務部分,果爾,上訴人似
亦代理被上訴人聘用自己為院長,且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擔任院
長之效力,則同一契約所載之主治醫師部分是否不生效力,已非
無疑。又上訴人自85年11月1日起任職被上訴人處,嗣於87年8月
27日、89年10月1日再分別簽訂期限各為2年之服務契約書,91年
9月30日後,上訴人雖未再簽訂書面契約,迄98年1月1 日被聘為
被上訴人院長前,事實上均擔任該院主治醫師,是有無簽署契約
書,與兩造間勞動關係之存否似乎無涉。而上訴人被聘為院長後
,除上揭100年7月15日聘任契約書及於104年7月13日由張克難醫
師依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9日修訂之員工聘用作業要點第三條第7
點規定,以負責醫師身份發給上訴人主治醫師聘書外,期間均未
曾再見有其他聘書,然上訴人仍持續看診,執行原任醫師之職務
未曾中斷,易言之,關於其應聘擔任被上訴人之主治醫師職務,
截至發給前開聘書止,均無間斷,似與上訴人是否簽署服務書,
或被上訴人有無發給聘書而無關。則原系爭契約關係,於上訴人
擔任院長之日起是否事實上已不可能存續,亦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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