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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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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詐貸案之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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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09:26: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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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09:33:10 | 只看該作者
所示賣方即原屋主簽約,於簽約過程並會私下探詢甚至以各種理由尋求原屋主另外簽署金額較實際買賣價金為高之契約書或折讓單、契約價格變更合意書等類似文件,以便若有需要可作為渠等申貸較高貸款金額之依據,嗣於簽約後,以偽造不實之當事人簽章、買賣價格、各期付款條件、其它契約內容等方式而偽造申貸所用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或使用隱瞞原始買賣價金之不實契約書(即因作價而簽署較實際買賣價格更高之買賣契約書、或隱瞞另有折讓單、契約內容變更協議書等情),再製作記載有申請貸款名義人(即申貸之人頭買家)之不實任職公司、職稱、薪資等內容之證明書並填載上開不實任職、薪資內容於申貸所用之個人資料表,而連同上開偽造或有所隱瞞之申貸所用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作為一起申貸之資料,同時由甲○○、乙○○或其他開元集團人員等陪同申貸名義人或由申貸名義人自行前往各該銀行開戶並簽署相關申貸文件,而將上開不實合約、任職薪資證明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表以及相關申貸資料等提供予如附表一(不含前述之附表一編號7之房屋貸款)所示之上海銀行信義分行承辦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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