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459|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院的闡明義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4 10:47: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4 10:4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


惟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
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職責之法律適用問題,固不受當事人主張或
陳述之拘束。然受訴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
者有所不同,因將影響裁判之結果,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
諭,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法律觀點,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以盡
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 項規定之闡明義務,並
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適當完全之辯論。此於受訴法院所
持法律見解,牽涉當事人所未能顧及之後續法律上爭點,尤見其
重要性。查本件兩造係以系爭租約承租之標的是否包含未完工房
屋為爭點(見原審卷㈠第113 頁),未提及其法律性質究為本約
或預約,原審倘認就未完工房屋係成立預約,而與當事人陳述或
表明者不同,自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法
律觀點,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乃原審未踐行闡明義務,並使當
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適當完全之辯論,遽謂兩造就未完工房
屋係成立預約,已有違背闡明義務及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次查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自承交付上訴人之建物平面圖電子檔包含系爭
房屋與293號房屋部分(見一審卷㈠第132頁反面),證人即成浩
公司設計師陳冠文亦證述:「我是聽原告(即上訴人)就他承租
的範圍是前面和後面,他一開始說包含前面已蓋好的部份還有後
面尚未蓋好的部份」、「後來有(丈量到尚未蓋好的部份)」、
「進後面的沙料(即要舖建293 號房屋的地磚)時(被告即被上
訴人)有(在場)……(被告)反對我們進料的方法,但是同意
我們裝潢」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34頁正反面、第137頁正反面)
,似見兩造簽訂系爭租約時,293 號房屋之主體結構已完成,果
兩造約定之承租範圍不包含293號房屋,被上訴人又何需交付293
號房屋平面圖予上訴人,並對於上訴人裝潢293 號房屋乙事未為
反對?原審謂系爭租約所載第1年租金每月9萬元,係包含系爭房
屋與未完工房屋之租金,兩造合意俟未完工房屋建築完成後再就
此部分補訂本約,則兩造何以於系爭租約計入未完工房屋之租金
,而非待日後就未完工房屋補訂本約時,再就該部分租金另為約
定?亦滋疑義。
此與兩造約定之租賃範圍之認定,所關頗切,並
涉及上訴人得否以被上訴人違約為由解除契約,暨被上訴人反訴
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租金及回復原狀費用有無理由,自應予
以釐清。原審未遑查明,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尚嫌速斷。上
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6#
 樓主| 發表於 2021-9-28 10:46: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8 10:48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得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56條之規定
自明。倘當事人所稱之金額並不明確,其陳述尚有未明,原審審
判長自應依同法第 199條規定,曉諭當事人敘明究竟其陳述係以
何者為真實,俾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加以審認,尚不得未經行使闡
明權即率為論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5#
 樓主| 發表於 2021-9-11 21:24: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1 21:28 編輯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在訴訟中,若當事人抗辯其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所提
出之訴訟資料不能使法院明暸該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法院
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第199條第2項參照),再經由調查
證據之程序將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297條第1項、第199 條
第1項之規定,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系爭切結書第2條屬違
約金之約定,而上訴人違反專管專用之約定義務,乃原審認定之
事實,如果無訛,上訴人固需依約給付違約金,惟其於審理中已
主張違約金過高(原審更審卷㈡ 第213頁以下),證人陳鳳珠於
更審前二審證稱:上訴人表明是桃園機場工程用剩的管子,以稍
微便宜的價格出賣等語(更審前二審卷㈡第44、45頁)。原審未
遑就本件違約金是否屬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上訴人是否已
有一部履行,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利益與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約
所受損害之情形為何?加以調查審認,即遽以:上訴人未就兩造
原約定違約金過高加以舉證,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屬速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1-6-22 20:22: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2 20:40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又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
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
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
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
為其義務,若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
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難謂無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
自屬違背法令。

查系爭房屋有漏水之瑕疵,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
,且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系爭房屋有長期滲(漏)水之瑕疵
,被上訴人拒不修繕,致伊無法繼續承租系爭房屋等語(見一審
卷第134至135頁、原審卷第62頁),原審未闡明上訴人是否本於
民法第430 條規定,主張債務不履行之終止事由,並就該漏水之
瑕疵是否不能達契約目的,俱未曉諭兩造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為
適當完全之辯論,僅以該漏水瑕疵未達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程度,
遽認上訴人不能依民法第424 條規定終止系爭租約,進而以上述
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5-31 23:02:55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末查,原審
係依上訴人於起訴狀、社工訪視及系爭保護令暨原審審理時自承
,認定上訴人係於107年10 月間即自原住處遷至工作室,而否採
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所稱:於108年4月聲請保護
令時,始與被上訴人分居之主張,上訴人就此部分並無聲明或陳
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審判長無行使闡明之義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19 20:19: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19 20:2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240 號民事判決


又民事訴訟法第 199條
第 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
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
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
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
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
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
第一審陳明施錫義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合意繼續借名登記關係
(一審卷第76頁),似是主張施錫義死亡後,系爭不動產之借名
登記契約關係存在於兩造之間。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條規
定,詳予闡明並曉諭上訴人敘明或補充,遽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證
明施錫義與施朝坤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逕為其不利之判決,
未免速斷,所踐行之訴訟程序,亦有違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21:01 , Processed in 0.02378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