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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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與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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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12-22 20:21: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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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微風南山B1樓層於109年2月29日起進行大規模改裝,其情事變更非被告三仲公司締約時所得預料,倘令被告三仲公司繼續依照系爭契約之包底抽成條件給付櫃位租金,不能於情事變更後及時終止契約、停止虧損,顯將使被告三仲公司受有過大而不合理之損失,且無異於原告就微風南山B1樓層改裝,致使系爭櫃位發生之營運損失,絲毫不用負擔任何不利益,仍可享有與締約時完全相同之最低抽成,暨審酌微風南山B1樓層行改裝之事由,乃原告經營決策之結果,是本院認被告三仲公司雖有未提前3個月即片面終止系爭契約之違約行為,然此係因情事變更之故,被告依一般條款第4.6條後段約定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以系爭櫃位最高營業額抽成2個月計算,即39萬8,347元【計算式:108年2月營業額99萬5,868元×20%×2月=39萬8,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營業額見不爭執事項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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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16 08:51:47 | 只看該作者
至上訴人主張系爭公安事故乃係訂約當時無法預料之劇變,且可歸責被上訴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予以酌減違約金云云,惟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固為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惟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倘於契約成立時,就契約履行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風險評估以作為是否締約及其給付內容之考量,自不得於契約成立後,始以該原可預料情事之實際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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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23:50:23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29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
    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
    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109
    年1月間簽訂系爭契約後,不久全球隨即爆發新冠肺炎疫情
    ,乃眾所周知之事實,義大利因此自109年3月23日起至109
    年5月4日止,43天期間均處於全國停工之狀態,亦為兩造所
    不爭執,則被告因疫情導致停工,致生無法於原告付款後6
    個月內即109年7月14日前交付系爭沙發,應屬不可抗力因素
    所生,自不可歸責於被告,是系爭契約之給付期限若仍維持
    在109年7月14日,顯失公平,自應將系爭契約之給付期限推
    遲43日後,即109年8月26日,始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自
    109年7月14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之違約金,即屬無據,先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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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2-22 20:22: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22 20: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65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樓層改裝為原告經營自主權之一部,不應過度限制,且百貨公司經營型態係隨環境調整,為增進服務品質、吸引消費、提升環境或營業狀況不佳等情形,都可能進行改裝,此為百貨業常態,被告三仲公司有豐富設櫃經驗,自能預料此變動云云,惟參證人即原告公司副總羅大為證稱:百貨公司的設定不太會大規模的改裝,只會局部的修改,例如1樓是設定精品櫃位,就不會大規模地改裝為小吃街,局部的修改是例如6個櫃位封起來,做行銷上的改變,可能原本設定是化妝品,要改成香氛或親子區。在今年2月底至4月會有本次B1樓層的改裝,是因為B1原本是與超市相連,賣蛋糕甜品、零食櫃,本次的改裝是要減少蛋糕甜品減少,增加香氛的櫃位,因為年輕客群較多,年輕人比較喜愛的是類似香氛的櫃位,改裝後的平面圖,上面並沒有甜品、蛋糕櫃位等語(見本院卷第426-427頁),足見依照業界常情而論,百貨公司即便進行部分改裝,就原本設定之樓層性質,則原則上不會有大幅度變動,而本次微風南山B1樓層之改裝將原本熟食、甜點櫃位全部撤除,變更為非食品類之香氛、保養類型,自屬大範圍、大幅度,且變更消費設定之調整,顯非一般局部改裝所能比擬,亦非百貨業界之常態,無從認被告三仲公司就此風險於締約時可合理預期,原告上開主張,洵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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