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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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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銀行)都會想這樣主張,來對保險公司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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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4-8 13:4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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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要保人對保險人的價值準備金債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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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8 13:45:29 | 只看該作者
經查,被上訴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廖勝宏強制執行,
    經本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該扣押命令於說明三亦載明「本
    命令之效力,僅及於本命令到達時債務人已得請領之保險給
    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及於
    將來新發生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新增加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語,是系爭扣押命令效力自不及於條件未成就、目前
    尚不得領取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而因系爭保險契約於系
    爭扣押命令送達後迄今,未經廖勝宏向上訴人為終止系爭保
    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且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乃專屬於廖勝
    宏一身之權利,除廖勝宏經法院宣告破產外,不應由包含執
    行法院在內之他人行使,系爭保險契約既未終止,則停止條
    件未成就,廖勝宏對於上訴人並無系爭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乙節,應堪認定。

劉幫: 終止權專屬於要保人。在終止前,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保價金非屬債權,法院不得扣押

105保險簡上42

而人壽保險契約雖係要保人支付
    對價而成立之長期契約,但非僅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其
    中亦包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之利益,如認第三人
    得以任意終止有效存續之保險契約,恐將嚴重影響多方利益
    ,此與單純之證券、存款寄託契約、基金贖回、薪資債權等
    財產性質顯不相同,故人壽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應屬要保人
    一身專屬之權利,他人不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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