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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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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經公司在客戶解約後應催告買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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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8 23:26: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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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8 23:37 編輯

又依履約保證申請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甲乙(      即買賣)雙方同意應給付之仲介服務報酬於買賣契約簽訂      成立後,即應由僑馥經建依服務費確認單、委託銷售契約      書、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之約定      金額給付予丙方(即淯誠公司)....」,故被上訴人於撥付      仲介服務報酬時,自應受上訴人與淯誠公司所簽訂之委託      銷售契約書中有關服務報酬約定金額之拘束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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