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7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交易模式不同,聯絡人非代理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1 18:59: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95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金豬公司透過代理人陳弘洋下訂系爭禮物卡,原告與金豬公司成立買賣契約,金豬公司應依系爭契約支付系爭禮物卡之買賣價金云云,惟原告與金豬公司間之禮物卡交易模式,為金豬公司下單並且匯款予原告後,原告方會開通禮物卡後交予金豬公司已如前述,本件係原告先交付禮物卡予陳弘洋,待陳弘洋匯款後原告始開通禮物卡額度,兩者模式即有不同,再佐以陳弘洋於系爭偵案時亦自陳:伊不是金豬公司員工但有合作關係,若與金豬公司共同採購,會去跟金豬公司會計請款,伊個人的案子,就會自己出錢購買禮物卡,有時會以個人名義購買等語(見系爭偵案卷第58頁),是以,本件陳弘洋所下訂之系爭禮物卡是否係基於系爭契約而來,亦或係陳弘洋自行下訂購買,即有疑義。職是,原告主張金豬公司應依系爭契約給付系爭禮物卡之買賣價金,自非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6:06 , Processed in 0.0199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