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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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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與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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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系爭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6條第條第1項前段亦約定:「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内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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