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5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清條例第64-1條的解讀

[複製鏈接]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4 14:49: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4 14:52 編輯


異議人:

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伊不同意相對人即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件應將相對人所有保險之保單價值金列入分配,以提高其還款金額。蓋消債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下,於債務人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得利用債務清理程序任意減輕債務。本件經法院於109年8月21日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明載相對人每月還款金額僅新臺幣(下同)3,758元,還款總額270,576元,而依新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明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等語。本件依相對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56,772元,另有6張保單價值金共270,353元,則相對人還款總額至少應達300,090元以上(計算式:56,772元+270,353元*0.9),方可視為相對人已盡力清償,本件相對人應重提更生方案等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8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4 14:53:39 | 只看該作者
異議人雖主張本件依相對人提更生方案,其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為56,772元,另有6張保單現值270,353元,依則相對人至少應提出達300,090元清償數額之更生方案,方可見為其已盡力清償云云。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係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而非其「聲請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承前所述,本件對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又其財產有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為270,563元,其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數額為270,576元,應可認相對人已全部用於清償,異議人以此為理聲明異議,顯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9 23:18 , Processed in 0.02300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