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求退夥結算分配損益之範圍

[複製鏈接]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18 22:42: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
    為準。民法第6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
    本件原告請求退夥結算分配損益,應以退夥生效日即90年8
    月6日被告之資產負債狀況為準,始符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
    礎。經查,原告林寬照、張榕枝、邱雲灶、李聰明、許伯彥
    應返還被告之服務公費3,226萬7,246元,固屬於被告90年8
    月6日之「應收帳款」,惟該服務公費所生之遲延利息1,958
    萬5,383元,係自原告退夥後之91年3月27日開始起息,並非
    被告90年8月6日之資產,依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原則,遲延利
    息部分不應納入本件退夥結算之範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9 23:19 , Processed in 0.02077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