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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件就同一原因不得重覆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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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2 21:4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家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按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
    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
    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家事事件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準此,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如經判決確定後,
    不論該判決結果有無理由,當事人固均不得援以前訴訟程序
    ,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
    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或為反請求,使其發生失權效。
    惟如有因法院未依法行使闡明權致未為主張;或是雖經法院
    闡明,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之情形,為
    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則例外不使之發生失權效,允許當事
    人能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
    事實者,提起獨立之訴,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135 號裁
    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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