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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美金兌換離岸人民幣目標可贖回匯率選擇權商品(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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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4 10:43: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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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14 10: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證人李會成證述:當時人民幣一直升值、美金貶值,AUDI公司有很多美金資產,收美金、境內支付人民幣,當時有匯兌避險需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77頁),與本件「賣出美金兌換離岸人民幣目標可贖回」匯率選擇權商品交易目的之一即以避免匯差風險情形相符,難認上訴人代表AUDI公司簽署ISDA契約或以自己名義簽立系爭保證書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之情形。上訴人稱:李會成未告知內容,致伊陷於錯誤,得撤銷意思表示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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