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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適用在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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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0 21:2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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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224 號民事判決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對特約商店即被告長春藤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廖瑞超之墊款返還請求權,業經本院認定為有理由,原告自得行使對被告長春藤公司及廖瑞超之墊款返還請求權,並無損害可言,是原告第二項聲明部分請求被告及追加被告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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