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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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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不足,抗告後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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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4 11:32: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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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53號
末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      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乃抗告人就原法院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就假扣押隱密性仍有      維持之必要,故本院於裁定前,未使債務人即相對人就本件聲請為意見之陳述,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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