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8|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自應為相當之反證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2-21 21:26: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倘認上訴人已就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則被上訴人否認
    有系爭侵權行為,抗辯其遭刑求,始於刑事審理之初承認云
    云,就所稱其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係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有
    利於己之事實,自應為相當之反證,此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
    告陳述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者,應由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
    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
    )迥然有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45:56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主張其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60萬元借予被上訴人,除據上訴人提出台新銀行信貸借款契約書可佐(原審卷一第103頁),另依上訴人提出兩造E-MAIL對話內容,其中上訴人所稱:「你馬上匯款處理車貸及『信』貸,我最智障的是,是替你貸款」、「請你盡快歸還我的錢,車『信』貸繳清…」、「如果你有誠意解決,為什麼車信貸都沒繳」,及被上訴人所回覆:「不會背債,因為我換了易付卡電話沒有給台新知道,他們找不到我讓妳們先協尋我 」、「我會處理好!車子到時候一起償清處理」、「不是沒誠意,而是沒有錢,目前我連吃…」、「回到高雄我就送過去」,堪認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其之借款事實已盡舉證之責,被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反證,證明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存在,被上訴人抗辯其未收受上訴人借款云云,要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9-30 22:10: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30 22:2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意旨參照)。

……


足認謝曉華確於107年7月25日在其住處交付200萬元現金予被告戴守忠,雙方並約定應於同年9月25日前返還,後謝曉華主動向被告戴守忠表示因其使用被告戴守忠40萬元資金,請求被告戴守忠返還160萬元等情無訛,而由被告戴守忠於107年9月19日匯付160萬元以觀,可知匯款日期、金額均與雙方上開約定相符,堪信原告主張該筆160萬元係為清償被告戴守忠於107年7月25日向謝曉華借用之200萬元等語非虛,被告戴守忠猶稱該筆匯款係為給付第1期和解金云云,自應由其提出反證,惟被告戴守忠不僅未提出任何證明,又無法合理說明為何其僅匯付160萬元,與約定之200萬元金額不符(被告戴守忠另辯稱其有交付現金40萬元一節為原告所否認,復無其他證明)、亦與約定清償日107年7月1日相隔多時,所辯自無可取。故原告主張被告戴守忠有遲延給付第1期款之事實,堪可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8-20 23:22: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0 23:38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按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3:32 , Processed in 0.02109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