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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3-12-31 15: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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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 16:4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上訴人與李俊昌於107年12月18日簽立之107契約所約定買賣價金,定頭金76萬元部分,為有確定期限之給付,餘款500萬元則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已如前述。是就76萬元部分,上訴人請求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1月18日合計313日之遲延利息3萬2,586元部分(計算式:76萬元×313/365×5%=3萬2,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為有理由;而就餘款500萬元部分,李俊昌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上訴人嗣於108年11月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李俊昌於函到7日內給付買賣價金,李俊昌於同年月7日收受後始負遲延責任,上訴人請求餘款500萬元部分於108年11月8日至同年月18日之遲延利息7,534元(計算式:500萬元×11/365×5%=7,534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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