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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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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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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8 19:40: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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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下全同)


d: (下三同)

乙○○於106年9月25日過世時,被告不知有系爭遺囑存在,
  而是乙○○過世近兩年後,原告於108年8月21日才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2人有系爭遺囑一事(被證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辛○○乃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原告提出遺囑(被證2),原告提供系爭遺囑影本予被告(被證3),被告始首次見到系爭遺囑。此外,乙○○過世後,被告已依照民法相關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及限定繼承之程序(鈞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1號)。由於乙○○過世時仍積欠中國信託銀行貸款31,647,101元(被證4),故被告已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以清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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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15:02 | 只看該作者
又系爭遺囑於106年2月22日作成,距離二位證人於原審109年7月16日證述,已近3年半,二位證人均與黃朝宗素不相識,係經張素幸請託,始偶然擔任見證人,對於遺囑作成細節未必均有深刻記憶,就事件先後進展亦未必能依序詳為陳述,是證人就其等印象深刻處先陳述,再就法院詢問事項一一答覆,與常情並無不符。是曹曉雯證述有見聞黃朝宗依草稿念遺囑內容、鄭宏哲證述黃朝宗有講遺囑,但不記得內容,而二人均有印象邱奕澄有念遺囑內容向黃朝宗確認等情,堪認其等已於系爭遺囑口授、筆記階段在場。是上訴人擷取片段證人證述,推論其等於黃朝宗口述遺囑或邱奕澄筆記時不在場云云,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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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13:19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雖辯稱邱奕澄僅宣讀,未就系爭遺囑內容之法律效果加以講解云云。惟系爭遺囑內容簡潔,所列遺產項目及分配方式均屬單純,黃朝宗當時意識清楚,依邱奕澄所述以白話說一次遺囑內容,各財產要分配給何人等,已足使黃朝宗瞭解並確認遺囑內容是否與其口述內容相符,已符合講解之要件,上訴人辯稱邱奕澄未講解法律效果云云,並不足取。上訴人雖以曹曉雯於原審證述「然後我們就進去了,律師就唸遺囑」、「那時律師就已經要宣讀了」、「他有跟我講等一下要宣讀」及鄭宏哲於原審證述「(你為何知道黃朝宗要給黃張平多一點?)我是聽我老闆說的」等語,主張曹曉雯係邱奕澄要宣讀遺囑時始進入辦公室,鄭宏哲於口述及筆記階段亦未在場云云。惟證人三人均已證述其等於遺囑作成時全程在場,業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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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11:31 | 只看該作者
手寫草稿、口述、筆記、宣讀、講解、確認、三個證人及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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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10:05 | 只看該作者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堪認黃朝宗至張素幸公司辦公室,同意指定邱奕澄等三人為見證人,親自手寫遺囑草稿,並口述遺囑內容,經邱奕澄筆記、電腦繕打後,再為遺囑內容之宣讀、講解,經黃朝宗、見證人均確認無誤,始由黃朝宗與邱奕澄等三人簽名,自黃朝宗開始口述遺囑至簽名為止,邱奕澄等3人均全程在場,已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代筆遺囑要件相符,系爭遺囑自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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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8:51 | 只看該作者
證人鄭宏哲證稱:老闆張素幸請我進入會議室,說幫忙作證人。黃朝宗當日精神狀況很好,是自己走進公司,遺囑作成過程我有全程在場,黃朝宗有講要如何分配財產,但怎麼分配忘記了,對遺囑內容不記得。黃朝宗講完,律師當場用電腦打筆記,我有印象律師在攝影機前唸遺囑給黃朝宗聽,黃朝宗有說沒錯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1-584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2-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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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8:03 | 只看該作者
證人曹曉雯證稱:黃朝宗、黃張平、老闆張素幸及律師在總經理辦公室講話,講一陣子後,張素幸請我與鄭宏哲進去,說黃朝宗要立遺囑。邱奕澄跟我及鄭宏哲說我們要當證人,他要宣讀,說等一下會錄影。我記得黃朝宗有跟律師用台語講,多一點要給黃張平,說幾分之幾要給誰。我記得我一進去,黃朝宗有依照他準備的草稿念出來。遺囑內容律師有唸出來,有討論一陣子,黃朝宗確認沒有問題後才簽名,邱奕澄、鄭宏哲及我確認後簽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5-588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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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6:00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即邱奕澄律師證稱:我朋友張素幸請我到她公司,說她有位朋友的父親要作代筆遺囑,我去他們公司。一開始我有跟黃朝宗溝通做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張素幸找的兩名證人到場後,我跟黃朝宗說,由我作代筆人,另兩位作證人,黃朝宗有同意。黃朝宗一開始是說全部要給黃張平,我說會有特留分問題,後來黃朝宗自己手寫一個草稿,表示財產要如何分配,之後證人進來會議室,我就請黃朝宗開始口述,口述時我就邊筆記,口述完後,我就去隔壁辦公室用電腦繕打印出來,再回到會議室,在黃朝宗及證人面前講解、宣讀,講解就照遺囑內容再大概復述一次,就是白話說一次,因遺囑文字比較不口語,所以我是按照遺囑內容大概說明,各個財產要分配給何人,還有詢問是不是他的意思,確認無誤後就請證人和黃朝宗簽名。黃朝宗開始口述時,兩位證人就已經在場,當天黃朝宗的意識非常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574-580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6-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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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脗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又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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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9:11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壬○○雖證述:我跟做遺囑的人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提問他一些問題像他的個人基本資料、今天請我們來要做什麼、希望我們寫得項目有哪些,確認後才會做代筆遺囑;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拿著身分證跟他確認,我們會跟他要資料,確認他精神狀況是否能回答我們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6頁),惟查,縱106年9月21日製作系爭遺囑時壬○○有跟乙○○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然壬○○當日所依據之資料及交給乙○○念出內容之遺囑文件並非乙○○所製作提供,乙○○照著他人事先寫好之內容,照本宣讀,是證人壬○○所稱前置作業所確認者是他人所書寫的資料、身分證資料等是否正確,亦與由遺囑人乙○○自己口述遺囑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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