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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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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也不見得會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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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蕭富元前以本件原因事實,對李緯奇、陳○○共同涉犯詐欺取財,另李緯奇與訴外人陳○○及劉○○共同涉犯重利等罪嫌,對渠等提起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偵查後,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李緯奇等人有蕭富元所告訴之詐欺取財、重利等罪嫌,以OOO年度○字第OOOOO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蕭富元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聲請再議,經該署檢察長以OOO年度○○○字第OOOO號駁回再議,蕭富元聲請交付審判,經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認本件檢察機關依據偵查結果,認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李緯奇、陳○○有蕭富元所訴之前開犯行,犯罪嫌疑不足,所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證據之評價、認定均無違反或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蕭富元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以OOO年度○○字OO號刑事裁定駁回(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有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刑事裁定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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