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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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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進場修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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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13 20:0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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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答辯以:上訴人於系爭公寓大樓完工不久,即擅自
    在平台上搭蓋棚架、建構流理台,並私設自6樓屋內通往頂
    樓之內梯,將系爭平台據為己用,前經其他住戶檢舉報拆違
    建。假設有漏水情事(被上訴人否認),亦必然係因上訴人
    興建違章建築破壞防水層結構所導致,依公寓條例第10條第
    2項但書之規定,應由上訴人自行負責修繕。被上訴人否認
    系爭平台曾於92年、103年間有漏水情形,上訴人於103年間
    就系爭平台進行施工,實係為再行將系爭平台據為己用,而
    委請施工廠商重新搭蓋棚架,經其他住戶發現後,上訴人始
    諉稱進行修繕云云,此經施工廠商黃逢廣證稱103年間並無
    漏水情事明確,上訴人稱103年間修繕平台漏水云云自屬不
    實。至上訴人稱92年間修繕系爭平台防水層云云,但系爭平
    台上之磁磚早在77年間即已存在,要非92年間所鋪設,亦無
    任何住戶發現有何施工人員進出大樓或施工聲響情事,足認
    並無上訴人所稱92年間修繕防水層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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