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1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13 10:1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3 10: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再就系爭土地權利之歸屬,上訴人固以系爭塑膠事業最早 事業體係英彰公司,歷經數次公司更易後,施金壽於81年6月14日死亡,上訴人繼承遺產(包含所有系爭塑膠事業公司股份),系爭塑膠事業實質股東為吳清山、吳清海、上訴人、陳盈貴,德庚公司承受取得系爭塑膠事業全部權利義務,系爭土地為系爭塑膠事業資產,被上訴人所指合夥塑膠工廠 ,為德庚公司生產單位,無獨立法人格,非系爭土地實質所有權人暨借名人,德庚公司當然取得系爭土地實質所有權人暨借名人之法律上地位,並提出時序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0頁)。然查,我國民法就法人資格之取得,採登記要件主義,在公司法人,公司法第6條亦訂有明文。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既不得謂其已取得法人之資格,自不能為法律行為之主體,而以其名稱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若以其名稱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則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責,即認行為人為該項行為之主體。此公司法第19條規定之所由設(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8:41 , Processed in 0.02105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