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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3-8-28 1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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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系爭土地經原審送請庭譽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最有效使用原則下,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採用比較法評估,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屬於建築用地,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而認於110年1月間,000地號土地評估價格為每坪16.6萬元,000地號土地評估價格為每坪10.4萬元,合計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評估總值為2,519,480元,此有估價報告在卷可稽,此亦核與實價登錄於109年11月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坪14萬元之價格相仿(見原審卷一第149頁),自堪採認,上訴人據此主張為系爭契約簽訂時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市價,即土地總價值達2,519,480元,應屬合理。再者系爭土地依系爭契約交易申報資訊,屬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8條之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故未提供查詢等情,亦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25日新北板地價字第1116013232號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81頁),依此更可認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系爭土地之價額,與市價顯有極大之差距,而廖文彬復為經營土地開發事業公司之董事,對於系爭土地之土地市價,當有高於一般人之經驗及認知,且觀之廖文彬與潘柏峰之LINE通訊對話內容顯示,簽約之地點為廖文彬所指定(見原審卷一第124頁),然於簽約時廖文彬卻以趕時間為由催促,使僅有小學學歷且為首次自行出售土地之上訴人未及細看契約,即於15分鐘內匆促簽約,於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已可以推認上訴人是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始為系爭契約之簽訂,其所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給付之約定,並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給付,依當時情形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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