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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二和張的100萬債權也不存在? 讓本票#1無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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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8 19:5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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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松聯另抗辯朱星瑜授權朱兆結簽發編號1本票持以向其借款100萬元部分,固據提出編號1本票為證(見前案高院卷第135頁),惟關於借款經過,朱兆結固於前案一審時證稱:伊曾於3、4年前向張松聯借款,第1次經張松聯介紹向鄧政炎借250萬元,第2次借100萬元,利息是2分,以朱星瑜名下不動產為鄧政炎設抵押,伊實際上拿到350萬元,伊有還利息,後面張松聯幫伊付利息2次90幾萬元利息,張松聯要求伊開2張90幾萬元本票,因伊沒有財產,所以逼朱星瑜下來再簽過等語(見前案一審卷一第540頁),嗣經詢問其如何向朱星瑜說明借款內容等節,證稱:伊只有跟朱星瑜講250萬元部分,沒有跟朱星瑜提後面的100萬元,該100萬元是跟張松聯簽賭六合彩輸掉的,伊沒有證據,但伊有開本票,伊與朱星瑜簽發編號2、3的本票是付給鄧政炎的利息,100萬元是跟張松聯賭地下六合彩跟今彩539輸掉等語(見前案一審卷一第541頁),可認朱兆結上開證述僅自承向鄧政炎借款250萬元,及積欠張松聯100萬元賭債,並非自承該100萬元屬借款債務或已收受該100萬元款項。至於朱兆結、朱星瑜及張松聯於新北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之108年12月2日相約商談還款事宜時,朱兆結固願意償還張松聯650萬元及分期償還100萬元,有張松聯提出錄音譯文可佐(見原審卷第165至167頁、前案一審卷第185-187頁),但兩造與朱兆結均未提及所積欠債務種類及金額計算方式,亦無從據此認朱兆結積欠張松聯100萬元借款債務。張松聯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與朱兆結間有該100萬元借款合意,且已交付該100萬元予朱兆結,自不能僅以張松聯持有編號1本票遽認朱兆結、張松聯間有100萬元借款債務存在。則以兩造不爭執編號1本票係朱星瑜為擔保朱兆結積欠張松聯100萬元債務而授權朱兆結簽發,張松聯既未證明其與朱兆結間100萬元借款債務存在,朱星瑜據此主張張松聯所執編號1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自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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