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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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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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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8 09:34: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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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 109訴 472


然證人蔡○澄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我去接朋友下班,看到被告丁○○在便利商店裡面
      ,他是我剛認識的朋友等語(見少連偵卷第171 頁),核
      與被告丁○○供稱:我不知道蔡○澄未滿18歲,我跟他認
      識不久等語(見本院卷第182 頁),是並無證據足認被告
      丁○○知悉或可得而知共犯蔡○澄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
      少年,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丁○○主觀上有與少年共同犯
      罪之意,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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