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48|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附有負擔之贈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5 12:41: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5 13:33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045%2c20220329%2c1

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要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1-25 12:46:06 | 只看該作者
再佐以黃瑞妃與陳荷珍於109年7月23日協商譯文內容亦無提及陳荷珍有受陳美玉委任清償系爭貸款或陳荷珍與陳令偉2人有贈與契約存在,黃瑞妃於協商中更表示:「對,我一定給她,就算5%,我也給她 」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陳令偉2人都表示要還陳荷珍,足見陳荷珍並非受陳美玉委任清償系爭貸款,此外,陳令偉2人亦未舉證陳荷珍與陳美玉間有委任契約存在或兩造間有贈與合意,自難逕以陳美玉生前與陳亨明居住於系爭房地,或系爭貸款繳納方式係以陳美玉設於日盛銀行帳號(見原審卷第29頁)每月定期扣款,陳荷珍經陳美玉告知而知悉該帳戶帳號,推認陳美玉有委任陳荷珍處理清償系爭貸款之事務或兩造間有附負擔之贈與契約存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25 12:44:23 | 只看該作者
況觀之陳令偉與陳荷珍間LINE對話內容,除陳令偉表示:「至於姑姑提到的,父親去世之後姑姑付出的,我會與母親協調把我的基金解掉還你」外,亦無未有何提及陳荷珍係受陳美玉委任清償貸款或陳荷珍係基於與陳令偉間有附負擔之贈與契約約定清償系爭貸款之隻字片語(見原審卷第63頁、本院卷第173至177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6:00 , Processed in 0.02117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