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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何時應即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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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6 12: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查租約經合法終止後,承租人本無繳付租金之義務;惟依系
    爭契約第9條第2款後段「本租約終止,乙方遷出交還房屋時
    ,應將招牌、裝璜(潢)拆除恢復原狀及公司行號遷出,甲
    方應即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乙方」之約定(桃簡字第12
    頁),顯見上訴人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被上訴人之停止
    條件為被上訴人遷出交還房屋時,將招牌、裝潢拆除恢復原
    狀及公司行號遷出,其中缺一不可。系爭契約雖於102年2月
    15日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然本院於103年3月3日至系爭房
    屋所在地履行勘驗時,發現系爭房屋現場仍一片狼籍,有現
    場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75-76、82-88頁),再參以被
    上訴人起訴時主張:「拆除原有裝潢後,竟發現系爭房屋土
    地塌陷不平(原證四)」云云(桃簡字第5、16-17頁),顯
    然原證四之照片所示,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
    後之照片,與本院履行勘驗時拍攝之照片同為一片狼籍,顯
    見被上訴人尚未恢復原狀,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已付
    未屆滿之租金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堪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返還已兌現之10萬元租金、及未兌現之如附表所示七紙支
    票,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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