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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4 12:48: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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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3: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五、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401頁,為說明方便,字句略作修正):

(一)系爭軟硬體服務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上訴人是否業已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返還160萬元及自111年7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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