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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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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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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8 20:4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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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8 20:5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66%2c20240403%2c1

依前揭實務,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以使債務人「知悉事實」即可,故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時任松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不可能不清楚三方簽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或變更契約書」之背後原因為債權讓與,而松助公司及債務人既然均用印其上,債務人必然早已知悉前揭債權讓與事實之存在,而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故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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