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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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拆除規範及系爭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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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2 21:4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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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2 21:5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374%2c20240530%2c1

連振興於事實審主張:成功公司為系爭拆屋工程之監督單位,而由翁冠群實際負責監督該工程之進行。成功公司既屬系爭拆除規範第四點所定拆除工程之監督單位,自應依該規範第九㈡點規定辦理,其與翁冠群即負有確認廢電程序是否完成之責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43至450頁),攸關成功公司、翁冠群有無違反系爭拆除規範第九㈡點規定,而應對連振興負損害賠償之責,乃屬連振興之重要攻擊方法,自不得恝置不論。原審未予查明,遽謂成功公司及翁冠群均未經長隆公司授權處理廢電事宜且甚未經手處理,而為不利連振興之判斷,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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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1:50:56 | 只看該作者
按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又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者,承攬營造業應立即以書面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得施工。建築法第63條及系爭施工規範第九㈡點各定有明文。查依前揭系爭廢電須知規定,廢止用電程序似包含拆除電表及原有供電線路。果爾,能否謂廢止用電程序於拆表時即完成?即非無疑。原審據以認定申請廢電之用戶於拆除房屋前不負確認供電外線是否斷電之義務,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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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1:50:2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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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長隆公司委託國賀公司向台電公司申請廢電,長隆公司固為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下稱系爭施工規範)第九㈡點所定電力設備遷移拆除之義務人;惟長隆公司於施作系爭拆屋工程前,曾委託魏晋文致電台電公司確認電線管線是否已經拆除,經回報均已拆除完畢。則台電公司辯稱:依建築法及系爭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長隆公司有通知伊至現場指導施工之義務云云,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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