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3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究竟有何法律上之障礙,致於…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6-26 20:36: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26 20:39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2 號民事判決


又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
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
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
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
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就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觀之自明。另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同法第401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之特定繼受人在內。本件上訴人據以與系爭本票債權相
抵銷之系爭利息債權,係系爭前案確定判決命被上訴人等人連帶
給付宋香儀之系爭1,000 萬元債權本息經部分抵銷及受償後之餘
額,由上訴人自宋香儀受讓取得,為原審所認定(見原判決第16
、17頁)。被上訴人又自承該利息債權業經上訴人以系爭協議書
為債務免除而消滅,惟未於系爭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見原
審卷第188、253頁),則被上訴人究竟有何法律上之障礙,致於
系爭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能提出該利息債權業經免除之抗辯,
而仍得於本件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自待進一步
釐清。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認,遽認上訴人此部分抵銷抗辯為不
可採,亦屬速斷。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9:31 , Processed in 0.02254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