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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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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此項責任之減輕,係因消保法第7條就企業經營者所負賠償義務,課以無過失(危險)責任,為免其負擔過重,基於衡平利益而設,其適用以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為無過失。八仙公司抗辯其就塵爆事故之發生為無過失(見一審卷㈡22頁、卷㈤382頁、原審卷㈢484、547頁),倘若可取,法院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賠償責任,則該事實認定將影響賠償範圍。原審就此未予調查審認,不免速斷。

 ⒏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以維護消費者利益。故必須企業經營者於經營企業本身有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損害,消費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不同倍數之懲罰性賠償金。八仙公司就塵爆事故之發生,有無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致被上訴人受系爭傷害,攸關其得否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八仙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及其倍數之判斷。原審未予釐清,亦有不適用上開規定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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