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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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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審查條件關係,再究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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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查被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凌晨1時10秒至1時34分間,依序以3元、2.5元、2元、1.5元、1元、0.9元、0.8元、0.7元、0.6元、0.5元購入系爭期貨計10口。系爭期貨於系爭交易日凌晨2時9分34秒開始出現負值價格,至凌晨2時30分收盤時,全球成交39口,被上訴人授權操作系爭帳戶期貨之吳松騰於凌晨2時18分知悉系爭期貨出現負值成交,當日系爭平臺無法接受負值下單,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是若無上訴人不完全給付情事(未提供可負值下單平臺),被上訴人可賣出系爭期貨之時間僅為當日2時19分至2時30分,依兩造所不爭執之交易紀錄,此期間全球成交數量為26口,成交價格為-8.5至-37.175間(見一審卷二第25頁)。是被上訴人若得於前開11分鐘內賣出系爭期貨10口,其出售價格亦在-8.5至-37.175間,系爭平臺無法負值下單,與被上訴人系爭期貨所受0元以下損害,並無完全之條件關係。原審見未及此,遽認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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