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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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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撤銷前有損害嗎? 可否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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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3 21:56: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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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3 22:0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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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買受人因取得買賣標的物而給付價金,如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之可言,尚不能主張出賣人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賠償所支出之價金。惟該買賣雖未經依法撤銷,倘買受人實際受有損害,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出賣人賠償其損害。林勉君2人因受上訴人所負責晴山團隊人員詐欺,而簽立系爭契約買受系爭農地,並分別支付價金401萬元、475萬元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乃原審未查明系爭契約是否經合法撤銷?林勉君2人有否取得系爭農地所有權?其等除支付價金外,是否另受有何損害?其損害額若干?遽謂其等支出之買賣價金即為受上訴人詐欺所受之損害,而認莊秋浴3人、林勉君依序得請求上訴人賠償200萬元本息、100萬元本息,自嫌率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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