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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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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負28.475元代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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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8 19:12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民事判決

又臺灣期貨交易所選案查核報告記載:據被上訴人推算,109年4月21日上訴人系爭帳戶權益數達盤中高風險通知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1分2秒,價格為負8.50;達執行代為沖銷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8分22秒,價格為負28.475,惟被上訴人並未對上訴人發出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為沖銷,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被上訴人內部控制制度等語(見第一審訴字第2706號卷第393頁以下)。原審復認小輕原油期貨自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34秒出現負數成交價後,全球市場尚成交39口,迄凌晨2時22分3秒仍以負8.925成交2口,收盤前以負28.475、負37.175各成交1口,均高於收盤時之負37.63。乃遽以受限於當時原油期貨交易市場價格劇烈變動,流動量不足及動態熔斷機制阻隔,上訴人難以成交為由,謂上訴人系爭帳戶所受交易損失,與被上訴人未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等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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