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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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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系統-9,999.99%為顯示風險指標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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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系爭查核報告記載,系
    爭交易日開盤後因行情下跌,高風險洗價客戶大增,有部分
    客戶因等待其他客戶發送通知,而導致延遲發送,被上訴人
    即屬系統發送遲延者等詞(見一審卷㈠第329 頁)。果爾,
    能否僅以風控系統於上訴人代為沖銷前,未及發送高風險通
    知與被上訴人,即認系爭紀錄表為不可採,非無再予斟酌之
    餘地。次查,中菲公司係以其後台系統,依照期交所提供之
    參數,按當時市場價格,運算得出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 8
    時47分20秒至54分14秒間之風險指標值,已低於25% ,惟因
    分子與分母皆為負值,系統乃以-9,999.99%為顯示(見一審
    卷㈠第305至311頁、卷㈢第285至287頁)。原審未究明該「
    -9,999.99%」數值之意涵為何,且未說明被上訴人之自行平
    倉,何以致中菲公司所抓取之計算數據,與斯時被上訴人實
    際應有部位不符,遽以該數值與上訴人以同日8時57分2秒為
    基準時回溯資料計算得出風險指標24.76%有差異,並被上訴
    人有自行平倉之情形,即認中菲公司推算之數值,非斯時系
    爭帳戶實際應有部位,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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