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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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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8 21:0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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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8 21:22 編輯

按被上訴人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既經執行法院裁定除去
    後,實施拍賣,由上訴人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則自是時
    起被上訴人繼續占有該房屋,自屬侵害上訴人之房屋所有權
    ,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非不得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金(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622號判例意旨參照)。

ntp 105訴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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