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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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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債務承擔,還是加入變成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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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18:15 編輯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
    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固有明定
    ,惟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
    固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惟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之
    契約,係由該第三人加入為債務人,而與原債務人就同一債
    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雖學說上稱為重疊的債務承擔,
    究與民法第300條所規定之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原債務人
    就其債務仍與該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137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G2 TC 106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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