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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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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的契約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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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08號


況觀諸系爭租約第5 條約定:「乙方於租賃土地上興建建物    ,應依據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興建合法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    登記產權,不得有違法情事。乙方租賃期間所興建之房屋,    以甲方(即被告,下同)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乙方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於租賃屆滿或租約終止之日將租賃物遷空交還甲方,不得    藉詞推諉,如不及時遷讓交遷時,甲方除得向乙方按月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外,並得按月請求乙方給付租金五倍    之懲罰性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絕無異議。」、第    15條:「租賃期間土地或房屋之修繕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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