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4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之相對性不及物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16 23:07: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

再查,原告雖主張其依系爭同意書而單獨取得系爭建物地下    1 樓之所有權,被告應受拘束云云。觀諸系爭同意書內容,    乃表明因原告提供參與合建之土地,故將系爭房屋地下1 樓    劃歸原告所有,並經吳清標、吳黃美女、吳友弘於66年2 月    5日共同簽署等情,有系爭同意書在卷可參(見司調卷第6至    7 頁),且係由被告負責擬稿撰寫,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惟    系爭同意書僅具有債權效力,尚不因此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且被告並非系爭同意書之立書人,縱其知悉原告等人間之    協議內容,基於債之相對性,應不受系爭同意書之拘束。又    被告係於75年間向訴外人官添福買受取得系爭房屋1 樓之所    有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8 頁),並非繼受    自原告或系爭同意書之其餘立同意書人,自亦無承擔系爭同    意書之債務可言。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7:47 , Processed in 0.01882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