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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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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隨便捨棄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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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小上字第176號


又上訴人固於原    審106 年7 月10日具狀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當天停車場監視器    錄影帶(見原審卷第130 頁),惟於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稱:無其他主張及舉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94 頁)    ,足見上訴人已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上訴人據此主張原判決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4而有違法不調查證據之違背法    令理由云云,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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