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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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的行政規則非保護他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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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106號


佐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2年12月27日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係主管機關為監理目的而訂    定之行政規則,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該條而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於    法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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