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57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2-11 19:1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05保險上33
3.查上訴人雖同時主張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然已指定順序優    先主張債權讓與(見本院卷一第390 頁、卷三第22頁),而    香奈兒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債權讓與,僅須符合民法第294 條    第1 項、第29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即為已足,不以系爭保    險契約有效為必要,從而,被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各    該抗辯,無論是否可採,均不影響上訴人因債權讓與而取得    香奈兒公司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0:34 , Processed in 0.0191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