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68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好意施惠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6-14 11:13: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

[size=15.1581px]

原告雖主張賴正隆僅係基於
[size=15.1581px]好意施惠[size=15.1581px]行為而將系爭房屋交由    被告暫時居住,並不成立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云云。惟按當事    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    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    ,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    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size=15.1581px]好意施惠[size=15.1581px]」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    ,除分別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    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    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size=15.1581px]好意施惠[size=15.1581px]」行為,於當事人一    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4    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23:42:02 | 只看該作者
陳文全雖辯稱系爭款項係樓娟娟贈與或借予江婉如,與其無
  涉,孝親費約定僅係其好意施惠云云。然系爭款項係陳文全向樓娟娟共同借貸並匯入其所有之系爭帳戶,詳見前述,且證人江青山證述有從陳文全處收取兩次8,000元之孝親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1頁),核與樓娟娟前揭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註記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互核相符,足認孝親費約定僅係樓娟娟原為避免江青山知悉系爭款項借貸之事,刻意用此名義作為系爭款項借貸按月清償之方式而已,非屬陳文全之單純好意施惠行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12 , Processed in 0.02032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