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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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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第64條之1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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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9-29 12:14: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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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1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9,017元,加上將年終獎金三分之二即
    14,000元用以清償,每月多清償1,167元(年終獎金21,000
    ,保留三分之一作為年節之用,14,000元÷12=1,167元)
    ,以30,184元(29,017元+1,167元=30,184元)作為清償之
    基準,扣除必要支出16,508元,每月餘額為13,676元,債務
    人提出10,941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八成,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條規定,
且所列個人支出及
    扶養費亦低於同條例第64條之2之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
    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
    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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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9-29 12:34: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為19,739元,扣除必要支出19,006元,每月餘
    額為733元,加計財產總價值200,654元,債務人提出以三個
    月為一期,一期清償9,504元之更生方案,已逾每月餘額之
    九成【(19,739元-19,006元)×3+200,654元÷24】×0.9
    =9,503.5元,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衛生署福利
    部公布10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64條之2之
    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
    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
    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
    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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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9-30 12:47: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30 12:5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更何
    況,依據相對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還款總額為7 萬2,000 元,亦顯已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
    1 項第2 款所定之數額6 萬2,957 元【計算式:(13,000元
    -11,907元)×72期×4/5 =62,9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依法即應視為相對人已盡力清償,故異議人此部分主
    張,洵屬無據,不足採信。此外,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
    條、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本
    院司法事務官依其職權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規定所為本院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 號
    裁定認可相對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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