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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1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9,017元,加上將年終獎金三分之二即
14,000元用以清償,每月多清償1,167元(年終獎金21,000
,保留三分之一作為年節之用,14,000元÷12=1,167元)
,以30,184元(29,017元+1,167元=30,184元)作為清償之
基準,扣除必要支出16,508元,每月餘額為13,676元,債務
人提出10,941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八成,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條規定,且所列個人支出及
扶養費亦低於同條例第64條之2之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
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
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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