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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
發表於 2019-10-13 14: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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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退步言之,系爭契約縱未經被告終止,
系爭契約壹、獨家代理,第1 條第5 項約定:「甲方(即被
告)承諾每年提供不低於3,000 台的訂單數量供乙方(即原
告)出貨」,係兩造所約定之採購目標,兩造就買賣標的物
數量此買賣契約成立所必要之點,尚未達成意思一致,無法
遽以系爭契約之簽立即認定兩造已就3,000 台系爭風扇成立
買賣契約,復觀之系爭契約貳、採購規範,第1 條本文後段
及同條第1 項採購單與交貨第1 、2 款約定:「本合同條款
適用於甲方下單給乙方之一切買賣」、「賣方於買方採購承
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通知採購單內容或調整
事項,應於收到後二工作日內提出並簽回,否則視同接受」
、「採購單交期經甲乙雙方同意分批出貨後,賣方應以分批
出貨數量及交期,回簽交貨日給買方,經買方確認後始得出
貨」,可見兩造係以被告嗣後出具之採購單分別成立買賣契
約,系爭契約僅為兩造間預先約定交易條件,則被告未提出
採購單採購之數量,即尚未成立買賣契約,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2,883 台系爭風扇之價金,即屬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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