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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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別人身體產生的損害賠償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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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7 12:48: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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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7 12:50 編輯

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
    醫療費用46,717元(如附件一)、工作損失60,636元、交通
    費2,800 元、勞動能力減損326,244 元(如附件二)、看護
    費1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550,397 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但逾此數額之請求及請求被告公司與甲○○應
    與被告丙○○負連帶責任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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