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7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被害人同意代操構成阻卻違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1-18 00:05: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18 00: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471 號民事判決


查,被上訴人全權委託陳政澤買賣股票及權證,陳政澤雖違
    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款等規定,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以及違反前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而應受
    行政處罰,然陳政澤代被上訴人操作買賣股票及權證,以達
    獲利目的之行為,係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間全權委託之合意,
    亦即是基於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承諾為之,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陳政澤對被上訴人有阻卻違法事由,其受被上訴
    人全權委託代操證券投資之行為,對被上訴人而言,不具違
    法性,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1-18 00:06:54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固主張前開證券商負責
    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臺灣省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細則第18條規定,受僱人「到外」執行職務,及在公司市場
    所為一切行為,證券商應負完全責任,均為「保護他人之法
    律」,且均係強制禁止規定,縱然客戶有所承諾,亦不能阻
    卻違法,亦不能以定型化契約免除義務。因此即使有「全權
    委託」,被上訴人仍受上開規定保護,上訴人仍構成民法第
    184條2項之侵權行為云云,惟依前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319號判例意旨,法規所保護被害人之法益,係被害人得處
    分之法益者,
縱使該法規為強制禁止規定,被害人仍得以其
    自由承諾而阻卻行為人之違法性,查前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目的是在保護市場投資人不因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違反規定而蒙受財產上損失,而財產上之利益,
    基於財產自由處分原則,屬被上訴人得自由處分之權利,因
    此,自得因被上訴人全權委託行為,而阻卻對被上訴人財產
    侵害行為之違法性,被上訴人上開主張,尚無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11-18 00:07:45 | 只看該作者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證券
    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
    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及不得代客戶保
    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1款亦有明定,而該管理規
    則規制對象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目的就在保護市場
    投資人不因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規定而蒙受損失,
    因此,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自屬「保護他人之
    法律」。再按,行為人之行為,若是得被害人之自由承諾而
    為之,則其行為阻卻違法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9號
    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7:36 , Processed in 0.01792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